一、服务内容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
本所律师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以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不但包括储蓄、单位存款、贷款及担保、支付结算、银行卡等传统业务,还涵盖了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动产融资、贷款项目评审等新型业务:
1.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
2.商业银行日常合规管理;
3.公司金融业务法律服务;
4.个人金融业务法律服务;
5.住房金融业务法律服务;
6.中间业务法律服务;
7.起草或修改合同;
8.参加谈判;
9.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出具法律可行性分析报告;
11.信用调查,包括查询工商登记;
12.清收欠款;
13.诉讼或仲裁的事前交涉、调解;
14.授权声明;
15.律师见证;
16.提供相关法律信息。
(二)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本所律师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能够承办商业银行各类一审、二审、再审、申诉案件,以及仲裁和执行案件。案件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诉讼或仲裁纠纷案件:
1.借款合同纠纷;
2.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存单纠纷;
4.保证合同纠纷;
5.抵押合同纠纷;
6.外汇交易纠纷;
7.信用卡纠纷;
8.信用证纠纷;
9.银行保函业务纠纷;
10.国债交易纠纷;
11.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13.票据权益纠纷;
14.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办律师
本所的商业银行法律服务,由本所承办金融与银行业务的一位合伙人律师负责,二至三位承办律师参加,以律师工作组的形式进行。其中,合伙人律师对商业银行委托的事务承担总体责任,承担重要的或者委托人指定的案件、业务的代理工作;承办律师协助合伙人律师开展工作,并在合伙人律师指导下承办商业银行的一般案件、业务。
三、委托方式
一般情况下,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委托人以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者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诉讼或仲裁案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于审理难度不大,但案件数量较多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并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不再另行收费。
四、工作方式
1.除了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同城快递传递文件、资料或信息外,传递重要的或者较多数量的文件时,本所律师将到商业银行办公场所交付或领受。
2.本所合伙人律师将定期来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人士会商、沟通,并征求有关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建议。
3.商业银行委托出具一般内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合伙人律师将在收到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的次日内出具。
4.商业银行委托本所向第三人发出律师函,本所律师在收到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的次日内将律师函草案提交商业银行审核,核定后次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5.商业银行委托查询在京公司制企业的工商档案,本所律师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6.本所承办律师执业中将严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7.本所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后,将建立相应的建档、工作日志和总结制度。对于重要案件或业务,必要时,还采取集体讨论、咨询专家等方式,来确保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