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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是否相同
日期:2013-11-10      来源: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经常听到“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两个概念,特定矿种是不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简称,如果二者不是一回事,那又有哪些区别呢? 

杨四龙律师分析: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是不相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这是法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概念的界定。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1990年2月5日,法工委4号)中指出,“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特定矿种”是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勘查登记工作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按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种三个矿种是“特定矿种”)。“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必须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的矿种。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勘查登记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后,仍应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1988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中规定,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1991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中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和治理整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入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
虽然后来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相继颁布实施,1998年国家中央机关机构改革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也经过重新调整和划分,但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特定矿种”的范围界定没有大的变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经国务院决定列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即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特定矿种”是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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