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地陆续停止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而改用招拍挂的方式授予。但实际操作中哪些两权授予应当招拍挂,范围不太好把握。本文就两权招拍挂的范围谈一些看法,以供参考。
一、只有新设两权才能采用招拍挂的方式授予
《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规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条件的,应当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原来已有探矿权采矿的,只有因注销、吊销或依法收归国有等导致两权灭失的,新设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才能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主管机关不能随便提前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而采用招拍挂的方式授予。另外,《矿产资源法》又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因此,探矿权人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不能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
对于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如原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以何种方式授予?一些人认为,既然许可证已到期,应作为矿权空白地,符合条件的,应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笔者认为,在申请人原证没有被注销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新设矿权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应作为换证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
二、新设探矿权招拍挂的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
一)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所谓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一种情况例外,即虽然不是国家出资勘查但目前矿权灭失的,应当视为国家出资。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6月公告了785处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这785处矿产地应当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探矿权。
二)是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是除国家外的其他投资人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由于探矿权被注销、吊销或依法收归国有等导致探矿权灭失,目前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
三)是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制定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时,要划定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的区域。对鼓励勘查的区块,授予探矿权的方式比较灵活,基础找矿工作可以以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对限制勘查的区块,应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如是环境敏感地区,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应进行招标确定探矿权人。四)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比较难把握,在国土资源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一些应当进行招拍挂的矿种。笔者认为,对建筑用矿产,除《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应以拍挂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对其他矿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如条件允许,为使探矿权的财产权益得到最大实现,应当进行招拍挂。
三、新设采矿权可以招拍挂的范围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一)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是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上述这两种情况与探矿权招拍挂的规定相同。
三)是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益,探矿权由于各种原因灭失时形成的矿权空白地,授予采矿权时应当采用招拍挂的方式。
四)是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主要是一些地表直观可见、不需要风险勘查即可确定其存在的建筑材料矿产。在进行招拍挂之前,政府只需投入少量的经费进行简单的勘查工作,以确定相应的储量。
五)是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采矿权授予机关是四级,除前四种情形外,是否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规定没有出台前,笔者认为,除《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能进行招拍挂的情形外,未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空白地,都可以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