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又将采矿权私自转让给他人承包开采经营,没有办理任何转让手续,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杨四龙律师解答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采矿权的依法转让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1.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必须经依法批准;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3.采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5.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第六十二条规定:“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矿业权人将采矿权承包给他人开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法律法规禁止采矿权私自承包,是由开采矿产资源这一行为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授予采矿权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由采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准予的行为。矿产资源开采涉及到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涉及到生产安全和矿山生态环境,所以在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资质条件包括申请人具有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等,这些证明资料作为审批机关审查的内容和授予其采矿权的依据。同样,采矿权转让中受让人也应该具有上述的资质条件,才能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生产安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所以,采矿权转让需要经过依法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能私自转让给他人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