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华合同诈骗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州刑二终字第68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宋小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0年2月2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1日决定对宋小华取保候审。经泸溪县人民法院决定,2011年6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新武,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荷莲,湖南省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小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幸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宋小华及其辩护人肖新武、孙荷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溪县人民法院认定,泸溪县李家村煤矿原名麻溪口煤矿冷水溪一号井。1990年以来,一直是浦市镇麻溪口村村民唐显兴在开采,后因涨大水煤矿被淹以及发生煤矿事故,到2000年煤矿已完全停产。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宋小华与其堂姐夫杨元金、辰溪县人向安松找到唐显兴,邀约唐共同开采冷水溪一号井,并口头答应出煤后,按每吨煤付十元钱给唐显兴或者给唐显兴30%的股份。因唐显兴原使用的开采证、工商执照已过期失效,于是宋小华等人拿走唐显兴煤矿的图纸、开采证等手续重新到县、州、省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因国土部门规定探矿证只能发给公司而不能发给个人,2003年11月21日,宋小华与宋小明(杨元金之子)、覃兴明(向安松使用覃兴明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宋小华30万,宋小明和覃兴明各10万),宋小华为公司法人代表。2004年初,宋小华等获得了湖南省国土厅为其公司颁发的探矿证,并将煤矿更名为泸溪县李家村煤矿。
2004年3月,被告人宋小华等人通过招商引资与吉首市的田立仁、田农、彭成三人联合投资开采李家村煤矿。宋小华、杨元金等以探矿证入股,占45%的股份;田立仁、彭成等人投入现金55万元,占55%的股份。一个多月后,宋小华与向安松因互争采煤权发生矛盾,2004年5月8日,向安松和杨元金退股。二人退出后,宋小华不再承认与唐显兴的口头协议,导致唐及家人多次到煤矿闹事、阻工。2004年6月28日,经泸溪县浦市镇政府、泸溪县浦市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由宋小华、田立仁等出资24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唐显兴并当场签订补偿协议。至此,李家村煤矿的股份完全归属宋小华和田立仁等人。此后因只采到少量煤,煤矿一直处于亏损而被迫停产。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宋小华与田立仁一起引进福建省福清市的薛吓堂、郑泉兴、夏春龙、李绍群四人投资入股联合开采煤矿。薛吓堂、郑泉兴等人投入现金100万元购买金盛公司李家村煤矿55%的股份,其中30万元用于煤矿的日常生产,另70万元宋小华与田立仁按股份进行了分红。宋小华出让自己所占45%的股份中的25%的股份,田立仁出让自己所占的55%股份中的
30%的股份给薛吓堂等人。福建方投入资金生产一年多时间,煤矿一直采不出煤而亏损,薛吓堂等人怀疑宋小华在采煤中故意掩盖挖到的煤和有煤不采,要求将采煤承包给贵州省遵义市的田景福施工队,宋小华表示同意。2005年5月25日,宋小华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田景福签订了采煤承包合同书,将采煤承包给贵州遵义的田景福。贵州遵义的采煤工人下井十几天后采到了煤,同年6月19日,宋小华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为由,带人到煤矿工地,将遵义采煤工人赶出工棚。贵州采煤工人当天离开后,福建方停止了投资,煤矿就此完全停产。2006年11月19日,宋小华、郑泉兴、田立仁等对李家村煤矿的所有机械、设备等进行了简单地清点,列具清单作价,以防资产流失和人为变卖,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中未提及对公司煤矿股份的处置。
2007年,在田立仁、薛吓堂等其他股东已离开李家村煤矿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宋小华联系了胡远长,要胡远长帮忙招商引资,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先后引来黄波、熊锦文和王跃文(身份不明)等人前来投资。黄波等人投入了40万元用于生产,王跃文等人投资了60万元用于生产,但由于一直没有效益,黄波、王跃文等人先后停止投资并离开了煤矿。2007年底,宋小华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将李家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常德石门县的王大任。2008年1月22日,在与王大任签订煤矿股份认购合同书时,被告人宋小华将李家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王大任,并在协议上写明将法人代表由宋小华变更为王大任。煤矿开始生产后到2008年5、6月的时候,宋小华讲批不到炸药,煤矿停止生产。宋小华从中得到股份转让金117.5万元。
2008年5月7日,薛吓堂在吉首火车站附近遇到宋小华,要求与宋小华谈清楚李家村煤矿股份一事,被告人宋小华当场给薛吓堂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煤矿出煤后,解决股份问题。2008年9月,薛吓堂、郑泉兴驾车到李家村煤矿找到宋小华,要求谈清楚李家村煤矿股份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宋小华不让二人接近矿洞,而是在办公楼里跟二人说不要到洞口去,等有效益了,再找薛吓堂等人协商股份的事。
2008年10月,被告人宋小华又招商引进浙江省温岭市的赵君德、赵贤云联合开采煤矿。2008年12月26日,宋小华与赵君德、赵贤云签订合同书,将金盛公司李家村煤矿30%的股份作价100万元出让给赵君德、赵贤云。赵君德、赵贤云共打款90万元。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宋小华与浙江省温岭市的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四人签订李家村煤矿股份认购合同书,将煤矿40%股份作价184万元出让给赵友建、赵福生等四人。在联合开采煤矿一段时间后,浙江方发现被告人宋小华在采煤时故意掩盖挖到的煤和有煤不采而与宋小华产生矛盾。2009年11月25日,赵友建、郑铃兵等人到泸溪县工商局查阅并复印了泸溪县金盛公司注册登记及股东变更申请资料后,发现金盛公司尚有吉首方彭成等人及福建方薛吓堂等人的股份后,认为被宋小华诈骗,并于2010年1月13日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宋小华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大任、赵友建、郑铃兵、赵君德、赵贤云的陈述;
3、证人杨生树、陈辉、黄波、李生明、田立仁、彭成、田农、薛吓堂、郑泉兴、李绍群、夏春龙、杨元金、唐显兴、田锦福、李贤勇、杨明艳、刘永行、刘贵华、张金付、谢三胖、杨泽义、黄费勇、陈锦新、葛建军的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项目协议书、探矿权办证资料协议书、证明、记账联、报警案件登记表、关于接110指令出警的情况说明、泸安发(2009)19号、泸安发(2010)1号关于对李家村煤矿予以封闭矿洞的通知、金盛公司注册等资料、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盛公司变更资料、矿产勘查许可证、金盛公司决议书、赵友建等人的报案材料、宋小华与赵君德、赵贤云签订的李家村煤矿认购股份合同、赵友建等人打款给宋小华的相关证明、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金盛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金盛公司股东会决议、麻溪口煤矿承包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书、收款凭证、收款收据,宋小华与薛吓堂等人的联合开采经营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麻溪口李家村煤矿合同、合同书、李家村煤矿股东责权利协议
、薛吓堂等人与宋小华的联合开采合同、宋小华的承诺书、薛守朋等人承包协议、2006年11月19日全体股东协议书、转让分红协议、65年地质勘探资料、探矿权证相关资料、赵友建、赵君德等人打款给宋小华的相关凭证、查询相关银行账户情况、向安松、杨元金将股份转让给宋小华的股份转让协议、与唐显兴的煤矿开采合同、及唐显兴以前的煤矿资料、与林小敏终止合同书及公证、宋小华与王大任出让股权80%的协议书、付款凭证、黄波、熊锦文投资李家村煤矿的合作协议及打款凭证、相关账目。
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小华犯合同诈骗罪,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宋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证据不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宋小华无罪。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泸溪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宋小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煤矿100%股份的事实,宋小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股份而虚构股份数额进行股权转让,其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内容,同时使用谎报、瞒报出煤等欺诈手段,骗取他人大量财物数额达321.5万元,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使他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定罪科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宋小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表现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股权,而虚构股权数额进行股权转让,且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原判遗漏案件事实,导致定性错误,建议撤销原判,依法对被告人宋小华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宋小华及辩护人认为,宋小华是在与前一批合伙人协议散伙后才将煤矿重新与后一批人协议合伙经营,其行为法律允许,不禁止,其所得是合法的。宋小华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达不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依法应当判决宋小华无罪。
经审理查明:泸溪县李家村煤矿原名麻溪口煤矿冷水溪一号井,1990年以来,一直是浦市镇麻溪口村村民唐显兴在开采,后因涨大水煤矿被淹以及发生煤矿事故,到2000年煤矿已完全停产。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宋小华与其堂姐夫杨元金、辰溪县人向安松找到唐显兴,邀约唐共同开采冷水溪一号井,并口头答应出煤后,按每吨煤付十元钱给唐显兴或者给唐显兴30%的股份。因唐显兴原使用的开采证、工商执照已过期失效,于是宋小华等人拿走唐显兴煤矿的图纸、开采证等手续重新到县、州、省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按国土部门规定探矿证只能发给公司而不能发给个人,2003年11月21日,宋小华与宋小明(杨元金之子)、覃兴明(向安松使用覃兴明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宋小华30万,宋小明和覃兴明各10万),宋小华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除李家村煤矿外无任何资产。2004年初,宋小华等获得了湖南省国土厅为其公司颁发的探矿证,并将煤矿更名为泸溪县李家村煤矿。
2004年3月,宋小华、向安松、杨元金等人通过招商引资与吉首市的田立仁、田农、彭成三人联合投资开采李家村煤矿。宋小华、向安松、杨元金等以探矿证入股,占45%的股份;田立仁、彭成等人投入现金55万元,占55%的股份。田立仁等人投入资金为煤矿架电、修路、买设备、铺轨道即开始生产。一个多月后,宋小华与向安松因互争控制采煤权发生矛盾,2004年5月8日,向安松和杨元金退股。二人退出后,宋小华不再承认与唐显兴的口头协议,导致唐及家人多次到煤矿闹事、阻工。2004年6月28日,经浦市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由宋小华、田立仁等出资24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唐显兴并当场签订补偿协议;至此,李家村煤矿的股份完全归属宋小华和田立仁等人。此后,因只采到少量煤,煤矿一直处于亏损而被迫停产。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宋小华与田立仁一起引进福建省福清市的薛吓堂、郑泉兴、夏春龙、李绍群四人投资入股联合开采煤矿。薛吓堂、郑泉兴等人投入现金100万元购买金盛公司李家村煤矿55%的股份,其中30万元用于煤矿的日常生产,另70万元宋小华与田立仁按股份进行了分红。其中宋晓华出让自己所占45%的股份中的25%的股份,田立仁出让自己所占的55%股份中的
30%的股份给薛吓堂等人。福建方投入资金生产一年多时间,煤矿一直采不出煤而亏损,薛吓堂等人怀疑宋小华在采煤中故意掩盖挖到的煤和有煤不采,要求将采煤承包给贵州省遵义市的田景福施工队,宋小华表示同意,2005年5月25日,宋小华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田景福签订了采煤承包合同书,将采煤承包给贵州遵义的田景福。贵州遵义的采煤工人下井十几天后采到了煤,同年6月19日,宋小华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为由,带领近30个社会青年到煤矿工地,强行将遵义采煤工人赶出工棚,要采煤工人马上离开煤矿工地。贵州采煤工人当天离开后,福建方停止了投资,煤矿就此完全停产。2006年11月19日,宋小华、郑泉兴、田立仁等对李家村煤矿的所有机械、设备等进行了简单地清点,列具清单作价,以防资产流失和人为变卖,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未提及对公司煤矿股份的处置。至此,宋小华持有煤矿股份20%、田立仁方持有煤矿股份25%、薜吓堂方持有煤矿股份55%。
2007年,在田立仁、薛吓堂等其他股东已离开李家村煤矿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宋小华联系了被告人胡远长,要胡远长帮忙招商引资,宋小华告诉胡远长福建方的薛吓堂等人没有放弃煤矿股份,但已经对煤矿停止投资就算是放弃股份了,但胡远长知道情况后,要宋小华请律师给福建方送正式的法律文书,通知福建方来解决煤矿的股份问题。2007年,通过胡远长的介绍招商引资,先后引来黄波、熊锦文和王跃文(身份不明)等人前来投资。为得到投资方的信任,宋小华和胡远长称煤矿是其两个人的,宋小华是法人代表,胡远长是股东,黄波等人投入了40万元用于生产,王跃文等人投资了60万元用于生产。但由于一直没有效益,黄波、王跃文等人先后停止投资并离开了煤矿。2007年底,宋小华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将李家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常德石门县的王大任。2008年1月22日,在与王大任等签订煤矿股份认购合同书时,被告人宋小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李家村煤矿是宋小华和胡远长两个人的(实际上宋小华只有20%的股份),将李家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王大任,并在协议上写明将法人代表由宋小华变更为王大任。煤矿开始生产后到2008年5、6月的时候,宋小华讲批不到炸药,煤矿停止生产,王大任等人则返回了石门县。宋小华从中得到股份转让金117.5万元。
2008年5月7日,薛吓堂在吉首火车站附近遇到宋小华要求与宋小华谈清楚李家村煤矿股份一事,被告人宋小华当场给薛吓堂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煤矿出煤后,解决股份问题。2008年9月,薛吓堂、郑泉兴驾车到李家村煤矿找到宋小华,要求谈清楚李家村煤矿股份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宋小华不让二人接近矿洞,而是在办公楼里跟二人说不要到洞口去,等有效益了,他自己再来找薛吓堂等人协商股份的事,并说有外面的人来投资,薛吓堂等人去看了,怕外面来的人不肯来投资了。
2008年10月,被告人宋小华在薛吓堂、郑泉兴、夏春龙、李绍群、田立仁、田农、彭成及王大任等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招商引进浙江省温岭市的赵君德、赵贤云联合开采煤矿。在与赵君德、赵贤云签定认购金盛公司李家村煤矿股份合同书时,宋小华明知吉首、福建、石门三方投资方均未退股,并与王大任签有合同将李家村煤矿的法人代表变更为王大任的情况下,而故意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称李家村煤矿是自己金盛公司的独资实体,100%的股权归自己所有。2008年12月26日,宋小华与赵君德、赵贤云签订合同书,将金盛公司李家村煤矿30%的股份作价100万元出让给赵君德、赵贤云。赵君德、赵贤云共打款90万元,其中70万元存入宋小华的个人账户,另20万元用于煤矿的日常生产。2009年2月16日,宋小华采用同样的欺骗方法,私自与浙江省温岭市的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四人签订李家村煤矿股份认购合同书,将煤矿40%股份作价184万元出让给赵友建、赵福生等四人,宋小华将其中134万元存入自己个人帐户并取走,另50万元用于煤矿生产。被告人宋小华两次从浙江投资人手中共得股份转让金204万元。
在联合开采煤矿一段时间后,浙江方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发现宋小华在指挥采煤时有意将挖到的煤遮盖不采而与宋小华产生矛盾。2009年9月,因探矿证到期,煤矿被相关部门关停,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离开泸溪县,宋小华单独开采了近半个月时间。2009年10月23日,李家村煤矿探矿延期证发下来后,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要求开工生产,宋小华则要对方先付清其9月份一个人生产近半个月的所有费用,在与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多次协商后,宋小华仍要对方支付17万,但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不同意,协商无果。宋小华独自生产期间,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雇请了工人张金付到煤洞对面的山上偷记出煤数量,后被宋小华发现,遭到宋小华和煤矿会计黄费勇的追赶。2009年11月25日,赵友建、郑铃兵等人到泸溪县工商局查阅并复印了泸溪县金盛公司注册登记及股东变更申请资料后,发现金盛公司尚有吉首方彭成等人及福建方薛吓堂等人的股份后,认为被宋小华诈骗,并于2010年1月13日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宋小华的供述及辩解:
1、李家村煤矿的来源:煤矿以前由唐显兴开采,宋小华邀了向安松找到唐显兴一起开采煤矿,并口头承诺唐显兴占30%的股份,宋小华为能办得探矿证,于2003年底,与宋小明(杨元金之子)、覃兴明(向安松没有身份证)注册成立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后,宋小华将此50万元注册资金抽走用于办理探矿证,2004年初,宋小华等人花费8-9万元办得了探矿证。2、2004年,因没有资金,宋小华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吉首的田立仁、田农、彭成三人联合投资开采李家村煤矿,由田立仁以50多万元占煤矿55%的股份,变更了公司股东登记,田立仁等人以彭成一人的名义登记,在登记时写的是认购宋小明20%股份,事实上在签订合同时,田立仁等人占55%的股份,田立仁等人投资70多万元架电线、修路、修工房、铺轨道、买设备等,生产不久,因资金和管理上的矛盾,杨元金和向安松就退股了,退股时,宋小华给了他们7万元,后来唐显兴找到宋小华要求扯清30%股份的事情,宋小华只答应每出一吨煤送唐显兴10元钱,并每月送唐显兴管称的工资600元,因为一直没有出煤,唐显兴反复到煤矿闹事,后经浦市镇政府出面,宋小华和田立仁共出24万元补偿给唐显兴,至此,煤矿正式归宋小华和田立仁等人。3、由于一直没有效益,2005年5月初,宋小华和田立仁引进了福建的薛吓堂、郑泉兴、夏春龙联合投资开发,在合同中,薛吓堂等人以100万元认购公司55%的股权(其中宋小华从自己45%的股份中分25%给薛吓堂,田立仁从55%的股份中分30%给薛吓堂等人),宋小华至此只有20%的股份。薛吓堂支付的100万元,其中70万元是送给宋小华和田立仁分红,另30万元用于生产,宋小华、田立仁等人、薛吓堂等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由投入了部分资金,但煤矿仍然不见效益,期间,薛吓堂怀疑宋小华的采煤工人故意掩煤不采,便请来贵州的采煤工人,但薛吓堂去福建后,宋小华以贵州的采煤工人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纠集多人将贵州的采煤工人赶走。2006年6月,煤矿停产,经全体股东商量,将煤矿承包给福建的薛守朋开采,但只开采了一个月就停产了,而后宋小华、田立仁等人、薛吓堂等人对煤矿上所有的设备进行了清算作价,决定不再对煤矿进行投资生产,三方在合同上签了字,在随后的两年里,薛吓堂和田立仁都没有再找宋小华。4、2007年,宋小华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先后引进了黄波等人、王跃文等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为得到投资方的信任,宋小华和胡远长称煤矿是其两个人的,宋小华是法人代表,胡远长是股东,黄波等人投入了40多万元,胡远长得到5-6万元的介绍费,王跃文等人投资了60万元,胡远长得了8-9万元,2007年,宋小华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引进王大任等人联合投资煤矿,王大任出资120万元股份出让金认购煤矿80%的股份,还差点钱没送满,承诺给胡远长按投资金额给10%以上的回扣,5、2008年10月,宋小华引进了浙江的赵君德、赵贤云联合开采煤矿,在签订合同之前,宋小华称李家村煤矿是自己金盛公司的独资实体,宋小华拿出60%的股份来转让,其中赵君德、赵贤云出资100万元股份出让金认购30%的股份,70万元是宋小华的股金打到宋小华的工行和农行卡上,30万元用于煤矿生产,但仍然没有出煤,2009年2月,赵君德、赵贤云又引进了赵友建、赵福生、郑铃兵、张文军四人联合采矿,宋小华同样称李家村煤矿是其公司的独资煤矿,自己有100%的股份,赵友建等人出资184万元认购金盛公司40%的股份,其中134万元是宋小华的股金打到宋小华农行和信用社的卡上,另50万元用于生产。2009年9月,因赵君德等人不肯出钱,煤矿被迫停产,赵君德等人回去了,宋小华则一人开采,后到10月,探矿证发下来了,赵君德又来开采,宋小华则叫赵君德先将自己9月的费用付了,后因为费用谈不和,赵君德到县安监局告状,煤矿停产。6、2007年2月,宋小华办理探矿证延期支付了5000元,2008年5月,宋小华在吉首办理探矿证延期时,遇到了薛吓堂,薛吓堂要求谈清楚煤矿的股份问题,要求退还薛吓堂本金,此次办证的8万元由王大任、陈集辉等人支付,但因为宋小华没有钱,宋小华写了承诺书,承诺在煤矿出煤后,解决股份问题。2009年9月,为办理延期,与赵友建等人一起出资13万元。7、在招商引资王大任等人时,没有告诉薛吓堂等人和田立仁等人,在招商引资浙江赵君德等人时,没有告诉王大任等人。8、所得钱财用于还账,给子女存了50万元,给张润珍50-60万元。
2、被害人的陈述:
①王大任证实:2007年到2008年,王大任到浦市镇同宋小华开过李家村煤矿,王大任以120万元买了李家村煤矿80%的股份,在签订合同前,宋小华和胡远长说煤矿是他两个人的,但王大任听他人讲李家村煤矿还有安乡的黄老板(黄波)在开采,当时王大任就不想来投资,但2008年1月,宋小华和胡远长赶到石门县,称黄老板已经放弃了,并有书面材料,煤矿是其两个人的。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包含办理探矿证延期手续的费用,王大任一共支付给宋小华120万元股份出让金,还支付了40余万元用于生产。但因为宋小华讲炸药批不下来,无法生产,所以停产了,但王大任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股份。
②杨生树证实:与王大任的陈述基本一致,杨生树投资了16万元。
③陈辉证实:与王大任的陈述基本一致,支付了8万元办理探矿证延期,另外还投入了12万元
④黄波证实:2007年初,通过胡远长的介绍,黄波、熊锦文、毛伟兵投资开采李家村煤矿,在2007年5月12日签订合同时,宋小华说他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胡远长也有股份,煤矿是其两个人的,在投入40万元后,因仍不见出煤,黄波等人决定减少投资,2007年6月24日,变更合同为其投入资金52万元,金盛公司按每吨煤支付他们52元作为回报。一共支付了52万元后,通过计煤,煤矿陆续出了2000多吨煤,但宋小华没有给他们利润。
⑤赵友建证实:1、投入了184万元,其中134万元打入宋小华的个人账户,另外50万元用于生产;2、期间,赵友建提出更换管理人员的要求,但宋小华不同意;3、在投资之前,宋小华对其说煤矿是宋小华一个人的,有100%的股份,其中30%的股份已经卖给了赵君德等人,没有其他人占有股份。宋小华在签订合同时还出具了一份2008年12月29日出具的林小敏30%的股份已经被宋小华收回,除了30%的股份是赵君德的外,其余的70%都是宋小华的,得到了赵友建、郑铃兵等人的信任。4、(2010年8月陈述)黄费勇、覃兴明等人到长沙茉莉花大酒店找赵友建、郑铃兵等人,称愿意赔200万元用于和解,不要告宋小华了。
⑥郑铃兵摘录:我们问宋小华,问他的煤矿有没有开采手续,与别人是否有过经济纠纷,宋小华说这个煤矿是他一个人独资的,与别人没有经济纠纷。宋小华给我们打了两张收条,其中一张收条上写明134万股权转让合同款是宋小华个人的,另一张收条上写明50万元是汇到公司账户上,作公司流动资金用。我们投资后就派赵福生与赵君德两人住在这里管理,赵君德一直长住泸溪管理经营煤矿,我们四人轮流住在白沙,我们一来白沙,宋小华的煤矿就不开了,他讲县里查的严,不能开工,我们因为是外地人,长住这里开支大,吃不消,他等我们走后,他就又开了,我们投资经营了将近半年,赵福生讲只卖出去十多万元的煤矿,所得的钱又全给工人发工资开支用掉了,我们没有分得一点利润,后来我们听矿上的工人说宋小华要工人将提到矿的巷洞又掩埋了起来,我们知道这个情况,就请了一个新疆的技术人员来看,但宋小华以种种理由不让我们下井去看,因为没开工,巷道被水淹了,我们请来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看到井下的情况,之后我们找矿上的工人一个个核实情况,有一部分工人就实事求是的向我们讲了,讲他们已经打到煤了,又被掩埋了,这样我们就与宋小华发生了矛盾,我们要宋小华将矿上的工人换掉,他不肯,我们自己请的工人入不了场,我们就知道宋小华是骗我们的。证实:与赵友建的陈述基本一致,期间,听一些工人说有掩煤现象,赵友建等人提出更换采煤工人,但宋小华拒绝,宋小华提出要赵友建等人支付27万元宋小华自己生产产生的费用,赵友建等人才能继续开采。
⑦赵君德摘录:2008年下半年,赵君德通过林小敏的介绍,认识了宋小华并投资煤矿,在投资之前,宋小华称金盛公司是他一个人的独资公司,金盛公司下的李家村煤矿也是他一个人的煤矿,宋小华占100%的股份,他将60%的股份卖给赵君德,赵君德和赵贤云一起出资100万元购买宋小华30%的股份,林小敏出资100万元买宋小华30%的股份,90万元送给了宋小华。2008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认购合同书,到同年12月26日,林小敏的100万资金没有到位,宋小华将林小敏的30%股份又收回去了。2008年12月后,赵君德又介绍赵友建等人购买了宋小华40%的股份,其中134万元送给宋小华,50万元用于生产,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7月,一直没有打到煤,到2009年7月终于采到煤,但宋小华突然讲没有煤采了,出于怀疑,赵君德花钱买通了工人问了采煤工人一些情况,采煤工人告诉赵君德等人宋小华采到煤后又叫工人将煤掩盖起来,重新找别的没煤的采,2009年10月,赵君德等人到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宋小华只有煤矿45%的股份
⑧赵贤云证实:赵君德、赵贤云、郑铃兵的陈述证实宋小华隐瞒了煤矿尚有其他股东存在的事实,称煤矿是宋小华一个人的,与赵君德、赵友建签订认购股份合同,将煤矿的30%股份转让给与赵君德等人,将煤矿的40%股份转让给赵友建等人,并发现宋小华故意掩盖采到煤的事实,在赵君德、赵友建等人找来新疆的工程师称要考察煤矿,宋小华以上面要检查封矿为由,将煤矿停工,等赵君德、赵友建等人回去后,宋小华又开始开采。
3、证人证言:
①李生明(男。)证实:直到2009年7月煤矿都没有产处什么煤,当时听到别人讲洞子里打钻的人打到煤层了,但不知是怎么的,又不采那些煤,我当时在井上,没有到井下,具体我也不清楚,听讲浙江人也到底下看过,但没有开采打到煤的地方,还是打新的航道,结果打到红岩了,浙江人后来就不肯投资了,为了已经打到煤层,黄费勇、张仁成、张仁军他们都不跟我讲一声的事,我还跟黄费勇他们几个泸溪的管理人争了几句,我讲打炮的打钻的都讲打到煤层了,你们怎么不跟我讲,他们跟我讲,打到煤了也不关你的事,反正迟早你会晓得。证实:李家村煤矿从2004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②田立仁(男,53岁,土家族,个体经营者。)证实:我们当时是买了他煤矿的55%的股份,我们投资了120多万元后,一直没有出煤,到2005年6月的时候,我们没有钱出了,宋小华又偷偷的招商了,招来了几个福建老板,送我们的股权转让金有70万元,我分得30多万元,还有几十万元作为煤矿开支,具体数字以合同为准。福建郑泉兴他们来了后一直没有采到煤,郑泉兴怀疑宋小华在请本地人做工的时候,采到煤了,但宋小华故意隐瞒,福建老板就从贵州请了采煤工人,但宋小华就想方设法将贵州人赶走,福建人投资一年多时间一直没有什么效益,最后就不再投资了。到2006年11月底,宋小华、我、郑泉兴将煤矿上的设备都清理好了,要我签字,我也签字了,但当时,大家都没有讲是公司的资金清算,只是讲清理公司煤矿的现有设备,大家更没有讲到要求退股份的事情,当时将所有的设备作价9万5,也没有讲是送给宋小华用,他后来擅自用了,也没有跟我们讲。宋小华也从来没有跟我讲过给浙江老板转让股份的事情。
③彭成(男,37岁,土家族。)证实:麻溪口有个本地人姓唐,以煤洞是他的为由要求入股,为此姓唐的到煤矿闹事,后经过浦市司法所调解,赔偿姓唐的24万元,当时这笔钱是由我和我姐夫(田立仁)出的。2006年11月19日的协议书并不是终止合同,而是对煤矿的资产作一个盘底,作好价,做封存,并没有说处置,当时主要是怕我们离开煤矿后那些资产被别人私自处理或被盗。这份协议后,我们当然还有股份在金盛公司,我们按2005年6月签订的协议占25%的股份,而且联合开采合同中明确签订的合同有效期至双方签字煤矿报废为止。证实:田立仁、彭成这方并没有放弃股份。2006年3月彭成离开煤矿后,有税票(辨认后)反映,宋小华私自开煤矿有一些销售收入(30-40万元)。
④田农(男,47岁,土家族。)证实:因为宋小华打得煤后会偷偷的卖掉,所以双方都派人守,薛吓堂讲宋小华爱偷偷的卖煤,经常吵架,挖煤的都是宋小华请的辰溪人,薛吓堂不信任他,就叫了贵州的一帮人来采煤,双方也扯皮,最后贵州人还是被宋小华赶走了,我们还赔了贵州人一万多元的损失。到2006年5、6月煤矿就停产了,后来薛吓堂就提出要清资产,我们股东都同意,清理资产的目的是我们投入了这么多钱,现在停产了,我们要清理一下还有什么资产,最后于2006年11月19日清理了资产,并形成了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只是就当时煤矿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清算和评估,但是没有就清理出的资产如何处理做出决定,清理资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宋小华私自将矿里的资产处理变卖,那次三方只是派代表签字,宋小华、福建方是郑泉兴,吉首这方代表是田立仁,我当时参加了清算,但是没有签字,因为只是清理财产,并不是分财产或者讲公司解散了。到目前为止,清理的资产没有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公司也没有解散,也没有到工商部门注销公司。证实:2006年11月的资产清理并不是公司解散,田农这方面的人也没有放弃股份。
⑤薛吓堂(男,48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福建省福清市人。)证实:我们投资生产后,一直没采到煤,我们有点怀疑,因为原先的采煤工人都是宋小华请的本地人,我们经过股东商量后,我们就请贵州遵义田锦福他们专门来开采煤,田锦福他们进场采煤后,宋小华就控制不住局面,他们就千方百计找贵州人的差错,最后由宋小华的妹郎出面请了几十个烂儿,拿枪刀到追砍贵州人,贵州人被逼无奈就走了,所以又由宋小华自己搞,又采不到煤,到2006年,我们没采到煤,投入了大量的钱,没有效益,就停产了,到2006年6月,宋小华讲有一个钻孔有煤,由我们包给福建的一个老乡叫薛守朋的,由他出资20万元,宋小华保证只要20万元就绝对打到煤,如果我们让薛守朋出资20万打进200米,没有煤采,宋小华的所有股份都由我所有,后来由薛守朋出资20万元,我出10万元,打了2个多月,一直没打到那点,我们又被宋小华骗了,到2006年下半年,我们就没有再投资了,煤矿也就停产,我后来多次打电话给宋小华,他一直都不肯接电话,到2008年5月,我在吉首火车站附近正好碰到宋小华,我问他还钱,他跑不掉了,就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答应出煤后,退还我的股份本金,他写的承诺书我复印一份给你们,后来,我再打他电话,宋小华又不肯接电话了。2006年11月20日,宋小华与郑泉兴、田立仁签了一份协议书,进行资产清算,当时他们签的我不知道,后来郑泉兴拿协议书讲是煤矿的设备、机械的清单作价,我不承认只有那么点钱,我一直想找宋小华讲这个事,他一直不肯与我见面。证实:宋小华的掩盖采到煤的事情,为控制采煤,将薛吓堂等人请的工人赶走,以及宋小华中断与薛吓堂的联系的事实。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已将宋小华的承诺书给宋小华本人辨认,宋小华承认有此事。
⑥郑泉兴(男,55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证实:2006年11月19日公司清理的目的我和田立仁怕宋小华把设备卖掉,先把设备清一下,主要清点能够拆走的设备,对于矿洞、矿上的6栋平方,道路堡坎等不能移动的东西没有清理,估计9.5万元,如果设备今后卖掉,几个股东再按股份分成。但是没有就设备怎么处理进行协商,也没有就公司是否解散,到工商去注销公司,各股东是否放弃煤矿股份进行协商。尔后发现有新面孔在煤矿开采,但是联系不了宋小华,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2008年5月,薛吓堂在吉首遇见宋小华,要宋小华写了承诺书,意思是说李家村煤矿的股份我们没有放弃,投入了那么多线,要宋小华退本钱,协商股份的事情。签这个协议以后不久1、2个月左右,我和薛吓堂还到李家村煤矿找过宋小华,当时煤矿正在生产,宋小华见我和薛吓堂到煤矿上来了,不让我们到洞口去看生产,叫我俩到离洞口几十米的办公楼去协商,他当时跟我俩说不要到洞口去,等有效益了,他自己再来找我们协商股份的事,他说又叫了外面的人来投资,我们要是去看了,怕外面来的人不肯投资了。
⑦李绍群(男,50岁,汉族。)证实:按照当初签订的联合开采合同上注明,要双方股东全部到场签字同意矿井报废不再开采为止,我都没有签过矿井报废的字,况且我还打过宋小华的手机询问煤矿的开采情况,也通过郑泉兴打听煤矿的情况,所以我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放弃。
⑧夏春龙(男,41岁,汉族。)证实:我们福建方就提出由贵州人田锦福带一帮人来开采煤矿,开始宋小华不同意换工人,后来同意了,贵州人来了而是多个在井下采煤,因为没有炸药,开始宋小华不肯去开炸药,说开不到,贵州人只能就原来的航道进行整改,没有炸药打不了掘进,不能重新开航道,后来我们逼宋小华买炸药,要掘进找煤,宋小华就叫了一些本地人和辰溪人来赶贵州人走。井下都是由宋小华负责,宋小华说打掘进没有什么煤,铜仁有个姓杨的,还有个辰溪叫李矿长的工人,他们两人说,在井下打掘进的时候井下有煤,宋小华不让采,也不跟我们吉首、福建的股东说有煤,宋小华还偷偷的将轻轨卖掉,有时候挖到一两车煤,宋小华晚上就偷偷的卖掉了。
⑨杨元金(男,54岁,汉族。)证实:向安松、宋小华、杨元金等人从唐显兴那里联系开采煤矿的事情,以及后来向安松、杨元金退出股份,由田立仁和宋小华给两人各送7万元股份转让金。因后来宋小华和田立仁认为唐显兴没有股份,不同意将出煤后以8元钱提成并付每月600元钱给唐显兴,唐显兴到工地阻工,后来宋、田给唐补偿了24万元。
⑩唐显兴(男,63岁。)证实:向安松、宋小华、杨元金等人从唐显兴那里联系开采煤矿的事情,宋小华承诺给唐显兴30%的股份,但后来宋小华说唐显兴没有参与煤矿,不承认股份一事,唐显兴则到煤矿闹事,后来经政府协调,宋小华、田立仁给唐显兴补偿了24万元,以及后来向安松、杨元金与宋小华在管理上产生矛盾退出股份。
⑾田锦福(男,58岁,苗族。)证实:贵州工人刚采到煤,采到10几吨煤后,宋小华就带人来赶采煤工人了,宋小华赶走贵州工人主要是想控制采煤,他用的都是他们亲戚采煤,不想让我们去采。
⑿李贤勇(男,35岁。)证实:施工约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开始采出煤了,正当出煤后不久,宋小华就带着3、40个社会的烂儿来赶贵州工人。宋小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采煤。
⒀杨明艳 (女,28岁,汉族。)证实:宋小华带人将贵州工人赶走的情况。
⒁刘永行(男,45岁,汉族。)证实:刚采到煤的那天下午,宋小华带了三四十个黑社会的人拿着刀枪将我们采煤工人赶走。宋小华对我讲:你们不能到这里来采煤,煤只能由我们本地人采。
⒂刘贵华(男,52岁,汉族。)证实:贵州工人在那里采出十几吨煤,后来被宋小华赶走。
⒃张金付(男,41岁,苗族。)证实:2008年腊月在李家村煤矿上班,大约打了三四十米就出煤了,之后两天出一次煤,一次有两车,煤都卖掉了,并且每次都是晚上出煤,一次大约30吨,每次都是下午5、6点钟开始出煤的,每次出煤矿长之类的人都要交待我们讲,不要讲出去。在去年6月的时候,我们本来在南航道打出煤了,大概打了100多米,出煤了,当时我在下面做了三天,他们就安排我们用土把煤盖了,又叫我们往旁边打。我没做后,12月22日浙江老板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李家村煤矿帮他看一下是否出煤,我看了三四天后,被矿上的工人发现了,他们就追我,追到麻溪口桥上,被黄会计打了一拳,我打了110报警。
⒄谢三胖(男,41岁,苗族。)证实:2006年开始在李家村煤矿做工,2009年6月挖到煤的时候,我们大家主要是辰溪人和宋小华关系好,就给宋小华出主意讲把浙江人赶走,把煤用渣滓掩了,宋小华就同意了,就叫做工的把挖到煤的地方掩了,还有就是有几次大家在工地上扯谈时,宋小华交待大家讲把出煤的情况不要给浙江人讲。
⒅杨泽义(男,42岁,土家族。)证实:宋小华要浙江方承担其开采期间的费用17万元,浙江方只肯出9万元,后来要宋小华去取账目,但是宋小华没有来,而是叫其妹拿了账目来,事情没谈好,浙江人则回浙江了。
⒆黄费勇(男,34岁,汉族。)证实:宋小华认为贵州工人达不到合同要求,采不到煤,将贵州工人赶走;2006年请段的目的是宋小华和大家算个账,看矿里可以拆除的设备值多少钱,只讲公司倒闭,不再生产,至于是不是公司解散,是不是放弃股份,没有进行协商。
⒇陈锦新(男,67岁,土家族。)证实:轻轨没用完被宋小华晚上喊车拖走偷偷卖掉,另外一次晚上拖了两车煤,却不入账,宋小华怕贵州工人采出煤,强行赶走工人。
(21)葛建军(男,46岁,土家族。)证实:2005年6月,宋小华、薛吓堂到工商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缺乏资料,未能申请成功。
(22)胡远长证实:
1、2006年至2007年,胡远长三次帮助宋小华招商引资,第一次是黄波等人,胡远长得信息费3万元,第二次是王跃文等人,胡远长得信息费4万元,第三次是王大任等人,先是得了3万元钱,后来又得了些钱记不清楚了。一共大概是21万-22万左右。在三次招商引资中,胡远长均称宋小华是煤矿老板,胡远长是股东,隐瞒了福建薛吓堂、王跃文等人股份和黄波参与开采的事实。2、胡远长听宋小华煤矿的采煤工人讲宋小华专门掩煤不采,目的是让投资的老板离开,又重新招商引资。
(23)覃爱凤(女,44岁,苗族。)证实:宋小华送给她一张银行卡讲卡上有几十万元钱,叫其保管,密码没有告诉她,还有一张银行存折,讲存了10万元,存折是其儿子宋维的名字。
4、书证
①户籍证明证实宋小华于1967年11月2日出生。
②项目协议书、探矿权办证资料协议书、证明、记账联证实办理探矿权证的相关资料,2008年5月,2009年8月两次办理,每次办证费分别为4万元。
③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李家村煤矿发生纠纷(宋小华赶走贵州工人),夏春龙报警的事实。
④关于接110指令出警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1月3日,因张金付帮浙江老板看李家村煤矿是否出煤,被宋小华等人追打。
⑤泸安发(2009)19号、泸安发(2010)1号关于对李家村煤矿予以封闭矿洞的通知证实:2009年11月23日、2010年1月7日,泸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李家村煤矿封闭矿洞。
⑥金盛公司注册等资料、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盛公司变更资料证实2003年11月21日,金盛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万,宋小华30万,宋小明和覃兴明各10万。以及后来田立仁与薛吓堂等人入股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
⑦矿产勘查许可证证实:2008年9月10日办理的探矿证。
⑧金盛公司决议书证实2009年7月17日,宋小华与赵友建等人协议有51%股份表决同意,有打包出卖的权利。
⑨赵友建等人的报案材料证实:当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⑩宋小华与赵君德、赵贤云签订的李家村煤矿认购股份合同、宋小华与赵友建、郑铃兵、赵福生、张文军签订的李家村煤矿认购股份合同证实,2008年12月26日,宋小华与赵君德、赵贤云签订认购股份合同,称宋小华将金盛公司所属的独资实体李家村煤矿的30%股份转让给赵君德、赵贤云,赵君德、赵贤云以100万元认购。2009年2月18日,宋小华与赵友建、郑铃兵、赵福生、张文军签订认购股份合同,称宋小华将金盛公司所属的独资实体李家村煤矿的40%股份转让给赵友建等人,赵友建等人以184万元认购,其中50万元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⑾赵友建、赵君德等人打款给宋小华的相关证明、收条、欠条证实,赵友建等人给了宋小华184万元股份转让金,赵君德给了宋小华90万元股份转让金、尚欠10万元。
⑿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金盛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金盛公司股东会决议、麻溪口煤矿承包协议书、合作开发合同书、收款凭证、收款收据,宋小华与薛吓堂等人的联合开采经营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麻溪口李家村煤矿合同、合同书、李家村煤矿股东责权利协议、薛吓堂等人与宋小华的联合开采合同证实,2005年6月28日薛吓堂等人以100万元购买金盛公司55%的股份,田立仁等人入股资金为55万元,后来又投入72万元,与薛吓堂等人的联合开采合同中:合股合同终止时,李家村煤矿的机械设备及资金投入按股份比例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联合开采经营泸溪县麻溪口李家村煤矿的有效期至甲乙双方认可签字煤矿报废为止,薛吓堂等人陆续给了宋小华100万元;田锦福承包开采煤矿的情况;。
⒀宋小华的承诺书证实,2008年5月7日宋小华亲笔书写了“宋小华与薛吓堂等人合伙股份问题等煤矿出煤时进行协商,解决股份问题,如出煤后没有协商后果自负,所有损失即一切纠纷由宋小华承担,以后股东了解情况如实告知。”此承诺书经宋小华辨认,宋小华承认有此事实。
⒁薛守朋等人承包协议,2006年6月25日,薛守朋承包煤矿。
⒂2006年11月19日全体股东协议书证实:2006年11月19日,宋小华、田立仁、郑泉兴签订协议煤矿停产,对可拆除的设备进行清算。
⒃转让分红协议证实,田立仁和宋小华在引进薛吓堂资金后的分红协议。
⒄65年地质勘探资料证实了地质情况。
⒅探矿权证相关资料证实,2005年2月、2007年4月、2009年10月,办理了探矿证。
⒆赵友建、赵君德等人打款给宋小华的相关凭证,证实了转款的事实。
⒇查询相关银行账户情况,泸溪县公安局2010年3月2日已冻结宋小华的资金281307元。
(21)向安松、杨元金将股份转让给宋小华的股份转让协议证实,2004年5月8日,宋小华、田立仁给其二人股份转让金各7万元。
(22)与唐显兴的煤矿开采合同、及唐显兴以前的煤矿资料证实,向安松承诺给唐显兴分成按收入的30%分红。
(23)与林小敏终止合同书及公证证实,宋小华于2008年12月26日发给林小敏的收回林小敏股份的通知,但由于林小敏拒绝签字,还做了公证。
(24)宋小华与王大任出让股权80%的协议书、付款凭证证实:2008年1月22日,宋小华将李家村煤矿8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大任,王大任先后支付了117.5万元(未包括办探矿权证费用4万元)。
(25)黄波、熊锦文投资李家村煤矿的合作协议及转款凭证证实,黄波等人在煤矿上投资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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