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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灌阳县财政局等政府采购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3-11-10      来源: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灌阳县财政局等政府采购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桂市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念彬。
  委托代理人吴荣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灌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
  委托代理人蒋振荣。
  委托代理人王星。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
  委托代理人黄思璋。
  委托代理人黄思开。

  上诉人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政府采购一案,不服灌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荣信,被上诉人灌阳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蒋振荣、王星,被上诉人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思璋、黄思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2011年9月30日,第三人与采购人灌阳县中医院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第三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项目编号为CJZB2011-23091J的医疗设备。该协议未明确付款方式。第三人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10月12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上发布了采购公告,公布了竞标项目名称及内容、竞标人资格、竞标截止时间、截标地点和谈判地点、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内容,编制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未明确付款方式。公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竞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谈判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截标后,截标地点和谈判地点是桂林市中山北路39号。2011年10月17日原告向第三人提出质疑,认为第三人对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提供的资料、售价、信息不对等,对其他竞争者构成歧视;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不科学、不合理;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2011年10月20日,第三人对原告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指出购买采购文件要求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原告的质疑没有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竞争性采购文件中所涉参数是经2名专家与1名业主组成的参数评审委员会,在被告的监督下,对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了论证,具有权威性,而且原告未能对这一质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告对第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1年10月21日向被告投诉,认为第三人的答复未就付款方式作出任何解答。被告在2011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后,向原告发出了《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认为原告的投诉书副本不足、投诉事项和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不全、甚至推论怀疑,要求原告限期补正材料。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补正了投诉材料。被告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第三人编制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没有公布采购人的付款方式,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采购人须明确付款方式,由代理机构(第三人)组织原评委成员和中标候选人对付款方式进行谈判,再行决定最终中标人。2011年11月29日下午,第三人组织本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在被告的监督下,依法对该项目带★的参数以及付款方式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满足本项目的有效竞标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废标。本项目将重新进行采购。原告对处理决定不服,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没有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和依据《政府采购法》对相关违法责任人作出处理,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职责,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
  另查明:2011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第三人对项目编号为CJZB2011-23091J的医疗设备采购组织谈判小组进行了评审,确定了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单位,出具了评审报告和成交结果确认书,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因复评确定本项目废标,将重新进行采购。在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人需采购的CJZB2011-23091J医疗设备已由“中央补助县级中医民族医院能力建设项目”解决,并由广西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招标采购,委托人灌阳县中医院已无重新采购的必要。
  一审判决认为: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认为第三人编制的采购文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投诉后,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了审查,并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作出了灌财采[2011]1号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认定第三人编制的采购文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要求采购人须明确付款方式,由第三人组织原评委成员和中标候选人针对付款方式进行谈判,再行决定最终中标人。同时,被告在第三人申请复评时,监督第三人进行了复评核查。在第三人组织原评标的专家评委对中标人有质疑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中,专家评委、核查组确定满足本项目的有效竞标不足三家,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决定本项目流标,将重新进行采购。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相应规定,程序合法。原告的投诉主要针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缺少“付款方式”这一条款,而被告在查实这一事实后,已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处理,而原告投诉的其他事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理决定认定第三人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但未对这一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没有作出赔偿原告的具体措施。投诉处理决定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亦规定了不同的审查要件及处理程序,原告的这一诉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作出灌财采[201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请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灌阳县财政局作出的灌财采[201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  
  被上诉人灌阳县财政局辩称,灌阳县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该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上诉人的请求违背本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灌阳县财政局在收到上诉人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被上诉人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购文件没有明确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投诉后,对投诉事项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作出了灌财采[2011]1号《灌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认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没有公布采购人的付款方式,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责令采购人须明确付款方式,由代理机构(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原评委成员和中标候选人针对付款方式进行谈判,再行决定最终中标人。同时,被上诉人灌阳县财政局在代理机构申请复评时,监督代理机构进行了复评核查。因为在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的专家评委对中标人有质疑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中,专家评委核查确定,满足本项目的有效竞标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决定本项目流标。本项目将重新进行采购。由此可见,《灌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既有事实根据,也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又因为,在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人需采购的医疗设备已由广西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招标采购,委托人灌阳县中医院已无重新采购的必要。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提出,即使取消该采购项目,也要尊重(及时通知)参与人,这是正确的。两被上诉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改进。综上所述,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灌阳县财政局作出的灌财采[2011]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南宁桂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万有

审 判 员  陈桂良

审 判 员  陶 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黎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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