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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与被上诉人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3-11-10      来源: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与被上诉人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三民三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献国,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启超,被上诉人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锋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12月13日,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公告,就市一高全数字一网通多媒体校园网进行谈判采购,经竞争谈判,竟业达公司成交。同年12月22日,供方竟业达公司、需方市一高双方在市一高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一、设备名称:市一高全数字一网通多媒体校园网,设备总价款:556700元。二、需方对设备规格、型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设备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三、供方对设备免费进行安装调试,需方应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提供符合安装要求的场地、电源、环境等。设备投入正常运行需方出具验收证明后为工程结束日。四、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2004年12月22日到2004年12月31日,供方负责将设备按需方要求在市一高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五、供方在交付设备时向需方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设备要求中需要说明的产品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售后服务计划:2、对系统提供终身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对自产设备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更换服务,对重要设备提供维修备用更换服务。对外购或代购其他厂家的设备或产品,由供货厂家按其出厂售后政策履行售后维修、更换等质量保证义务。同时有义务协调推动供货厂家履行其售后责任与承诺。3、自有设备送至公司更换或维修需3天时间,外购设备需一星期。5、我公司定期举行教学软件与系统应用的升级培训。6、软件终身免费升级。7、用户使用人员发生变化,免费对新来人员进行培训。七、付款方式及期限:货物运到网络建成后首付货款总价值的50%,网络建成正常运行后10日内付合同总额的20%,2005年5月1日前付合同总额的25%,另外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网络建成正常运行且保质期满一年时一次性付清。八、系统建成期限:按照招标要求完成。九、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时交付设备的,应向需方支付设备款总价值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未付设备款的,应向供方支付自付款截止日期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十、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如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十一、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技术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十五、本合同以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竟业达公司按合同要求提供网络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市一高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于2005年1月28日向竟业达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并将向验收结果报三门峡市政府。之后,市一高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竟业达公司50%款278350元,正常运行后10日内即2005年2月7日支付20%的货款111340元,共拖欠货款计389690元。到同年3月11付货款35万元,尚欠货款206700元后,市一高于2006年2月24日付款5万元,下欠货款156700元。2007年1月16日付5万元,下欠货款106700元。其中含5%质保金27835元,但此款按合同约定应于一年后即2006年1月28日一次付清。为所欠货款竟业达公司于2008年4月派员前往索要未果,市一高不付款的原因为竟业达公司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达不到设计的功能,并多次维修无法正常使用,并以其教师员工及巡查的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就双方的问题,竟业达公司(乙方)于2009年初草拟补充协议给市一高(甲方)修改签订,其主要内容为对剩余货款106700元支付办法进行协议:1、分两次,本协议生效日甲方承诺付53350元,2010年4月1日付清,首次不少于53350元。2、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汇款后为甲方的设备提供免费售后技术支持,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免费售后技术支持的内容:(1)所有教室终端如有问题返厂免费维修,但终端里主板、内存、cpu除外;(2)系统软件免费升级,终身维修;(3)若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工程师提供免费上门服务;2011年4月1日之后的售后服务,只收取维修成本费用。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维修申请,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相应,否则扣除上述合同项下余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011年4月1日之后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申请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响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上述合同项下余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4、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则须向对方支付上述合同项下余款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诺放弃对此项违约金的所有抗辩权。市一高接收后,于2009年2月13日对补充协议修改后,由该校的合同经办人马长安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竟业达公司,修改内容为第一次付款时间为本次维修结束之日的一个月后的这一天2010年4月1日;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免费售后技术支持,内容参照合同第六条执行,具体内容是什么,补充协议应写清楚。其余无修改。市一高附:本协议应在本次维修后试用一个后签署,然后我方再付款。但补充协议双方未达成,发生纠纷,竟业达公司起诉来院。
  重审中,市一高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称由于竟业达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义务,面临市一高高考考点被取消的问题,导致市一高对原安装系统进行改造施工并安排教师外出培训支出大量费用,要求增加赔偿损失245150元(其中50000元为2005年至2010年学校支付的外出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并明确表示对原反诉要求被反诉人对其系统继续安装调试、维护,使网络达到正常运行状态的损失请求不再主张。市一高称为了满足标准化考场网上巡考的要求:不得不对原竟业达系统进行改建,市一高与三门峡创新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脑公司)经竞争性谈判达成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设备、系统线缆及传输设备总价款为195150元;2010年5月8日到2010年6月1日,供方负责将设备按需方要求在需方要求地方(需方指定地方)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合同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无签约时间和委托代理人签名。三门峡市招生办公室向市一高出具证明称,其在对市一高考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市一高求索楼教室原来安装的竟业达校园网系统不能实现基本监控功能,不符合作为标准化考场的要求;2010年5月市一高经过招标程序,确定了参与改造的电脑公司。创新电脑公司向市一高出具情况说明称经公司技术人员检测,发现位于市一高求索楼29个教室原来安装的竟业达公司多媒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必须进行改造。
  原审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竟业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一高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本应遵照执行。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市一高辩解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设计安装施工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合同签订后,竟业达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安装并调试了双方所交易的设备,市一高向竟业达公司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报告并上报了政府相关部门。市一高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虽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有部分货款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清。故市一高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民事责任及违约责任。在设备运行中,市一高认为达不到所要求的效果,是设备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中的问题,按合同的约定本应由法定的技术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但市一高拒绝进行鉴定。但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可证实设备存在达不到满意的效果,对此竟业达公司负有责任,亦存在违约行为。鉴于竟业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亦有责任,市一高亦未及时支付货款,双方的违约责任相抵,即市一高不再支付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竟业达公司亦不再支付市一高违约金。市一高明确放弃要求竟业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市一高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竟业达公司赔偿其为满足教育主管部门标准化考场网上巡考的要求而同创新电脑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对其校园网系统进行改造而支付的195150元的主张,竟业达公司不予认可,且认为该购销合同反而证实了市一高不能实现监控功能的原因是设备硬件问题,而非竟业达公司的软件问题。对此,市一高在原审中未提供,重审中仅提供了设备购销合同及设备名称清单,未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及付款证明,且创新电脑公司与市一高具有商业上的利害关系,故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认定。市一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标准化考场网上巡考功能系竟业达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故市一高要求竟业达公司赔偿19515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市一高主张的2005年至2010年期间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培训费用、差旅费用50000元为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必然发生的费用支出,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7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市一高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30元,由竟业达公司负担。
  宣判后,市一高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案由明显错误。本案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是“设备购销合同”,但实际上是对“市一高全数字多网合一多媒体综合校园网”项目(系统)整体设计、安装施工和培训维护等多方面的内容,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投标文件及其修改、澄清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提交的多媒体综合校园网《投标方案》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项目总体设计”。在其中的“项目总体描述”里,明确了合同主体,“建设单位”是上诉人市一高,“方案设计”方和“拟承建方”是被上诉人北京竟业达公司。第二部分:“全数字多网合一系统”。该部分全面、详细介绍了全数字多网合一系统,包括“多媒体教学子网”、“校园数字广播子网”、“数字监控/教学评估子网”和“网络终端应用(如教师备课、校长平台)”等子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技术分析及实现的功能。第三部分:“工程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实施组织”和“工程实施步骤”。“工程实施步骤”里的“工程进程”分为“需求调查分析”、“设计”、“工程实施”、“测试联调”、“系统试运行”和“系统维护”六个阶段。从以上合同内容,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双方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设备采购只是建设工程合同一个方面的内容。所以,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纠纷。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一审反诉所说质量问题,是整个系统不能实现设计功能,被上诉人提供的不是单纯的305台套的设备,而是包括软件、硬件整合设计、整体施工安装的系统建设工程。一审判决认定“市一高不付款的原因因为竞业达公司的设备质量有问题”是错误的,市一高不付款的原因是被上诉人竞业达公司设计安装施工的网络系统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决将多媒体综合校园网“系统”存在的问题认定为只是“设备”存在问题,明显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标准化考场网上巡考功能系竞业达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的制作的投标书,在《投标方案》中列明的2.6.3“数字监控/教学评估子系统”功能,实现校长网络巡查、听课、网上电子监考,已经证明网上巡考功能是竞业达系统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之一。3、对竞业达系统改造的支出相关证据,已经有合同和合同履行人的证明、还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系统改造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教师外出培训费用、差旅费用,是因竞业达系统不能使用而导致的额外支出的费用,这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认为没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公。拿买卖合同的标准,来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结果必然是错误的。一审已经认定被上诉人竞业达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却只判决上诉人支付货款,而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的反诉请求,明显不公,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被上诉人竟业达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定的案由正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设备购销合同但上诉歪曲为“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判断合同性质应紧扣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是一方的单方解释。二、上诉人有异议的错误事实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货款,驳回反诉,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二审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在2004年12月13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是在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就市一高全数字一网通多媒体校园网项目(以下简称校园网项目)的建设经过竞争谈判的招、投标程序达成,使用的是政府资金,双方合同应是招标投标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双方合同的目的是竟业达公司为市一高建设的校园网项目能够达到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功能要求,且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满足市一高教学目的。双方合同的标的是竟业达公司为市一高校园网项目的建设,包括校园网项目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和维护,双方合同名称虽为设备购销,但合同内容不是简单设备购销,校园网设备买卖只是校园网项目建设一个部分,建设校园网项目虽存在设计、施工,但并不是上诉人市一高认为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竟业达公司进行了设备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市一高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此后校园网出现问题,竟业达公司进行了多次维护没有解决,市一高没有按合同全部付款。对剩余款项和系统维护双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市一高不愿意先支付剩余款项,竟业达公司不愿意先维护或维修,双方没有最终达成一致引发诉讼。本院认为校园网项目的系统维护是竟业达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在校园网系统出现问题后,竟业达公司应当利用其专业技能及时确定问题原因进行维修和处理,其虽进行维护工作,但没能使系统正常运行。校园网系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27835元不再支付,但市一高应当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他款项。网上电子监考是校园网项目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市一高对校园网改建达到标准化考场网上巡考功能,但市一高并没有举证证明标准化考场网上巡考功能与网上电子监考功能之间要求是一致的,故市一高上诉要求竟业达公司赔偿该款项及培训费,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所定案由和责任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湖滨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竟业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款项78865元。
  二、维持湖滨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竟业达公司负担2530元,市一高负担17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5930元,由市一高负担4230元,竟业达公司负担1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7元,竟业达公司负担1700元,市一高负担7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建
                       审 判 员  杨凯民
                       审 判 员  陈 巍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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