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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3-11-10      来源: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云良,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定代表人:隋广军,校长。
   

  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教育单位图书馆家具采购《招标文件》(编号:GDGPC053062HG068F)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表明,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技术参数“结构:钢制,双柱结构,框式底座,配木顶板、木群脚板,主架配木侧护板、层板可调……技术参数:层高340cm,层净高315mm,层板厚25mm,底层高150mm……”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的技术参数“结构:双柱结构,框式底座,配木顶板,木群脚板,主架配木侧护板、层板可调……技术参数:层高380mm,层净高355mm,层板厚25mm,层板长937mm,底层高150mm……”双方订立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六层双柱双面书架与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的材质说明完全一致,要求采用高密度板,厚25mm。双方于2005年7月28日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两份编号均为GDGPC053056HG068F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总价1471435元,具体项目为:六层双柱双面书架、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等九项,质保金为73571.75元;一份约定总价60800元,具体项目为主控锁15门存包柜一项,质保金为3004元。两份合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约定安装时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25日,验收时间为2005年9月26日至2005年9月30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货物安装完毕,并通过买方(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同)组织的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给卖方,余下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于验收合格1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给卖方(即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质量保证期为五年,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货物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买方在质保期内发现缺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在规定时间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排除故障,卖方不能按时排除故障时,应提供备用设备给买方维持工作,对质保期内的故障报修,如卖方未能按约履行服务承诺,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订立后,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其中,交付的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的木顶板厚度为25mm,交付的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厚度为3mm,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05年12月21日出具《验收报告》,确认验收合格。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如约向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有质保金77235元未付,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有差别,双方亦未区分两份合同的质保金各是多少。后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出现拱起变形,2007年10月23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向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完成图书馆书架整改项目的函》,称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安装的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与样板不一致,要求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前对书架木顶板完成整改,更换25mm厚的木顶板,逾期将组织其他厂家对此项目进行整改,所需款项从质保金中支付,并保留对不足款项追讨的权利。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称可以通过加装加固钉进行整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未接受。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月10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与第三方广州市名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广州市名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将部分六层双柱双面书架木顶板更换为25㎜厚的木顶板,并为此支付122139元。目前,尚有730个六层双柱双面书架木顶板未更换。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称六层双柱双面书架采用钢制顶板是行业标准,无需安装厚25㎜的木顶板,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正是按照此标准交付的。以上事实,有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两份、《验收报告》、《关于限期完成图书馆书架整改项目的函》、其他学校图书馆书架照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提交的现场照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教育单位图书馆家具采购《招标文件》、《付款凭证》、《广州市名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致函》、《采购合同》、给广州市名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立即支付定作价款77235元并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教育单位图书馆家具采购招标取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图书馆家具的采购项目,双方虽于2005年7月28日签订两份《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但两份合同编号相同,均为GDGPC053056HG068F,除具体货物规格不同外,内容基本一致,可见是属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子项目,原告现因两份合同的质保金提起一个诉讼,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节约诉讼资源,应予以准许。合同签订后,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和安装义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有77235元未付,该数额虽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数额有差别,但双方对此均予确认,且未区分两份合同的质保金各是多少,原审法院对此数额予以确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于2005年12月21日向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1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给卖方”,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支付质保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08年1月6日届满。2007年10月23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向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完成图书馆书架整改项目的函》,由该函件内容可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确认尚欠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未支付,视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应于2009年12月22日届满,故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双方订立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理应受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广东省教育单位图书馆家具采购《招标文件》的约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已标明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有木顶板,虽《招标文件》对木顶板的厚度没有单独说明,但技术参数要求层板厚25mm,另双方订立的《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中对板材的要求亦是25mm厚,且六层双柱双面书架与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的材质说明完全一致,故六层双柱双面书架与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使用的材质理应完全一致。实际中,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四层双柱双面工具书架的木顶板厚度为25mm,故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厚度也应为25mm,现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厚度仅为3mm,与合同约定不符,理应更换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向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更换25mm厚的木顶板,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托第三方将部分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更换为25mm厚的木顶板,符合合同约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此支付的122139元,理应先以质保金77235元予以抵扣,尚余44904元由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现仍有730个六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木顶板没有更换,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理应为其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厚度为25mm木顶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支付44904元;二、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730个六层双柱双面书架3mm厚木顶板以25mm厚木顶板进行更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十日内整改完毕。三、驳回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865元,由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371元,其中504元由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7元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六层书架应和四层书架一样加装25mm厚木顶板”完全错误。理由如下:1、上诉人在一审中多次说明,四层书架安装的是木质顶板,而六层书架安装的是铁质顶板,两种书架安装的是不同的顶,之所以在六层书架上安装铁质顶,是因为六层书架较高,而铁质顶的强度要好于木质顶,故而在六层书架上采用了铁质顶,而在四层书架上采用了木质顶,不存在要安装两个顶的可能和必要。故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在六层书架上采用了铁质顶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而不在于目前加盖在铁质顶上的木质装饰板厚度是否达到25mm,因为这一层木质装饰板本身就是在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请求免费为被上诉人安装的,本身不在合同范围内”。判断应安装一个顶还是两个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测量书架的高度。合同约定六层书架的高度是2190mm、四层书架的高度是1670mm,目前双方对四层书架的做法均无异议,而四层书架在有木顶板的情况下高度是1670mm,故而六层书架在安装木顶板的情况下其高度就应为2190mm,而事实上六层书架在仅有钢质顶的情况下,其高度是与合同一致的2190mm,如果再加装25mm厚的木顶板,那么其高度就会达到2215mm,反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由此不难判断是应安装一个顶还是两个顶。因此,即使是六层书架需要安装与四层书架一样的木顶板,那么也应是更换为木顶板,而不是加装一个木顶板。上诉人认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采用木质顶板还是铁质顶板的情况下,上诉人在六层书架上安装铁质顶板并不违反合同约定,而且完全是出于为用户考虑,是善意的。对于是安装铁质顶还是木质顶的问题上,上诉人认为充其量是双方在此问题存在误解。对于因误解而产生的所谓美观和落尘上的问题,双方因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加以妥善解决。事实上双方当事人也是如此操作的,书架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被上诉人发现,由于采用铁质顶,在二楼自上而下看下去不美观,故而与上诉人协商,双方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由上诉人免费为被上诉人安装3mm厚的装饰板,以解决被上诉人提出的美观和落尘的问题。2、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大量的照片证明六层书架采用目前的铁质顶的做法是通行的,也是符合行业习惯的,因为六层书架的高度已经超过了普通人的水平视线,普通人在正常站立姿态是看不到顶板的情况的,其所说的美观上的要求,不应成为上诉人违约的理由,因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书架的顶板应采用木质顶还是铁质顶,上诉人作为生产商来说,首要考虑的当然是为客户提供坚固耐用的产品。3、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美观以及落尘的问题,作为产品的生产商,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免费为被上诉人加装了3mm厚的木质装饰板以满足被上诉人在美观及落尘上的要求,事实上这一方案也是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现在一审把这一层装饰板认定为合同规定的木顶板,且以其厚度未达25mm为由认定上诉人违约,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是违背客观事实的。4、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来看,3mm厚的木质装饰板虽有部分拱起的情况,但情况并不严重,只要没有拱起的现象,完全可以达到美观和防落尘的要求。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明确指出,装饰板并不是承力组件,拱起的原因是加固钉过少,只要增加加固钉就可以确保以后不再拱起,加装25mm厚木顶板既无必要也不符合合同规定,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纯属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12万余元的改装费用完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如上所述,进行这样的改装完全没有必要。其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其向第三方采购了这么多木板,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实施了改装,甚至连最起码的一张改装后照片也没有,一审判决有违公平正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上诉人补充提交上诉状,认为全部书架的层板均是1.0㎜钢板,原审认为六层书架应加装木顶板错误。《招标文件》中“层板厚25㎜”是笔误,应为“侧板厚25㎜”。被上诉人不应自行委托广州名派公司更换木顶板,应当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更换本案有争议的木顶板。即使上诉人违约也不应如原审判决赔偿那么多,应当只赔偿木顶板的价值部分,木顶板价值只占合同总价的147万元的3.5%,即5.145万元,再加上要扣减钢制顶板的价值,实际的赔偿额应当更少。
  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答辩称:1.上诉人在补充上诉状中承认六层双柱双面书架应有木顶板,故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双方现对木顶板的厚度存在争议,应以双方订立的合同及招标文件作为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参数,明确要求配木顶板,技术参数表述层高340mm,层净高315mm,层板厚是25mm。通过上述技术参数的约定,可看出上述参数是相互吻合的。故被上诉人认为层板厚25mm,不是笔误。从双方订立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附报价一览表中材质说明,双方对于六层、四层书架的材质要求完全一致。现上诉人交付的四层书架顶板符合约定,是25mm,六层书架顶板只有3mm。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六层、四层书架的材质要求完全一致是错误的,应提供合同依据。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2.被上诉人委托第三方更换一部分六层书架木顶板费用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以及剩余存在质量问题六层书架,上诉人应否更换的问题。就此问题的认定应以合同为准。根据双方订立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16条的约定,被上诉人多次致电给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更换,但上诉人均拒绝,在2007年10月23日,被上诉人正式发函给上诉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再次置之不理,被上诉人根据上述合同第16条赋予的权利,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委托第三方更换。一审正是根据双方合同第16条的约定,判令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完全符合规定。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对于剩余木顶板予以更换,亦有合同依据。3.关于上诉人赔偿的范围。上诉人认为其交付的六层书架,仅是很少一部分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应提供事实依据。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代理人明确承认照片显示的书架都是其所交付的货物,从照片来看,所有六层书架木顶板都出现质量问题,并非是很少一部分。上诉人称只有存在内在缺陷木顶板方能更换,根据合同第16条第1款第1项的约定,缺陷是包括设计缺陷、材料缺陷。上诉人的货物是书架,并非是木顶板本身。所以,上诉人称仅就木顶板部分的费用赔付,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六层书架的木顶板厚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对六层书架进行封样,因此,无法从样品判断上诉人的交货是否符合约定,只能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验收报告》等进行审查。首先,从《用户需求书》对六层书架的技术要求看,六层书架要求配有木顶板,又对层板厚约定为25㎜,因此,应理解为六层书架配有25㎜的木顶板;其次,根据2005年12月21日的《验收报告》看,“木制部分采用进口高密度板”,厚25㎜,可见六层书架木顶板厚度应当是25㎜;再者,依照《广东省教育单位图书馆家具详细报价一览表》的约定,六层双柱双面书架和四层双柱双面书架的材质说明完全一致,而上诉人交付的四层书架是有25㎜的木顶板,虽然上诉人称四层书架的25㎜的木顶板是为美观而制,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六层书架为何不制作25㎜的木顶板,由此可见六层书架也同样应当有25㎜的木顶板。综上,六层书架应当附有25㎜的木顶板,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交货不符合约定。原审判决上诉人应当为被上诉人更换剩余部分的书架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应自行委托广州名派公司更换木顶板,应当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更换本案有争议的木顶板,即使上诉人违约也只应赔偿少于51450元的数额。对此,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六层书架不符合约定,书架木顶板出现拱起变形等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致函要求上诉人整改,而上诉人未予整改,导致被上诉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这部分损失提交了两份《采购合同》,《货物明细验收清单》及发票等证据为证,审查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且被上诉人的损失并无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上诉人认为只应赔偿少于51450元的数额缺乏依据,故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这部分损失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至于上诉人所称的招标文件中“层板厚25㎜”是笔误,应为“侧板厚25㎜”。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笔误一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且招标文件中多次提到“层板厚25㎜”,双方在诉讼前从未认为是笔误,因此,此处不可能为笔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炜东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谢欣欣
二O一O年 三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庄晓峰
书 记 员  梁丹丹
书 记 员  许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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